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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对部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通知
  • 日期:2014-04-23     阅读次数:4955      来源:苏州市民政局
  • 各市(区)民政局,苏州工业园区社会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部署,推进我市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创新,加快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意见》(苏办发〔2013〕81号)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部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类型
      设立工商经济类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社会团体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统一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
      1.工商经济类行业协会(商会)。由同业经济组织自愿组成,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健康有序发展为宗旨,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2.科技类社会团体。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咨询与服务、科学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3.公益慈善类组织。从事帮助困难弱势群体改善生活健康状况、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的,从事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舒缓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建设等公益慈善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4.社会福利类组织。帮助生活能力较弱的儿童、妇女、老人、残疾人,提高福利待遇、实施社会照顾和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5.社区服务类组织。从事协助政府推进社区公共服务、开展志愿互助服务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行政审批的有关社会组织,不实行直接登记。
          二、明确直接登记的工作流程
      1. 材料申报。属于直接登记范围的社会组织,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审查。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如申请登记的社会组织业务范围涉及到相关部门的,民政部门应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将意见作为登记审批的重要依据。
      3. 审核登记。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申报登记材料进行审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确认,依法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4. 发证公示。对准予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相应的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工作仍按苏政民〔2011〕226号文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明确政府部门职责及社会组织自律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管理、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强对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的管理。凡直接登记工作开展前已注册登记的上述类型的社会组织,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出台前,原有管理模式不作调整。
      1.民政部门依法履职。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做好社会组织的法人登记、法人治理工作。要加强对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指导、监督,做好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的审查、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加强对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及其分支(代表)机构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社会组织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合力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和规范化管理,推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积极作用。
      2.有关部门各司其职。政府行业主管单位应主动承担相关业务指导职责,相关政府部门承担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体系。
      3.社会组织依法自律。申请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必须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要主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诚信建设,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要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人员职责,加强财务状况的内部自律和外部审计;要加大信息披露,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要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和公益慈善活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四、进一步加强对直接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是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精心部署实施,注重探索实践,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加强沟通协调。民政部门在登记过程中,要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认真做好沟通协调工作。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的作用,加强对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市(区)民政部门对在直接登记过程中吃不透、把不准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和市局社会组织处、省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沟通或请示,确保相关政策的上下一致。
      2.扩大社会宣传。各地要充分运用报纸、电视、微博等媒体和渠道,采取多种措施加大社会宣传。要宣传“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管理、依法监管”的工作原则,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类型、工作流程,直接登记后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以及社会组织的自治自律要求。要加大“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宣传,加大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履职、优质服务的典型宣传,牢牢把握民政服务民生的主动权。
      3.加大政策支持。各地要紧密结合“政社互动”实践探索,通过财政资助、购买服务、加强人才培养等政策的研究和推进,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4.注重总结提高。对部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是民政部门改进登记服务工作的新尝试。各地要认真梳理总结直接登记的做法和经验,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与方法,为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积累实践经验,奠定工作基础。
      特此通知。
                             
                               苏州 市 民 政 局   
                               2013年10月11日
          中国阳澄湖大闸蟹官网整理报道www.ychx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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